日期:2023年09月22日 14:01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全力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视野和业务能力,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简章及各项目选派办法,结合学校“十四五”规划有关发展任务,学校将启动实施“沈阳工程学院教师海外研修计划”(以下简称海外研修计划)。为规范海外研修计划的组织与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研修计划以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国际视野、教学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为重点,选派政治可靠、业务水平高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赴海外研修,跟踪前沿技术、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海外研修计划由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留学基金的配套支持,同时吸纳社会捐助。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海外研修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海外研修计划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或“访问学者”赴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进行研修学习、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实践锻炼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在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3.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4.业务水平高,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5.有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有明确的研修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能够按期回国并积极为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服务。
6.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外语语种为英语的,原则上应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即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其他语种可参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7.曾受公费资助的出国人员,一般须按期归国并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申请。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沈阳工程学院教师海外研修申请表》(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国(境)外研修单位邀请信复印件;
5.主要教学、科研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 选拔与录取
第八条 海外研修计划采取“计划征集、计划审定、计划公布、本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学校批准”的程序选拔与录取派出人员。
第九条 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实施海外研修计划的重要意义,充分结合本部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将组织外语能力测试,考察申请者的外语综合运用能力。申请者外语成绩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者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和研修计划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须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至党委常委会,经研究后确定派出人员名单。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为使派出人员尽快适应国(境)外生活,提高研修质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将为派出人员做行前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派出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如在两年内不能派出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派出资格。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并协助派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期间,派出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派出国协议书》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指导派出人员制定研修计划;指定专门联络人与派出人员保持沟通联系,指导其完成研修任务;为派出人员回国后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派出人员在外研修期间须按时提交提交研修报告,一般不得改变研修单位和研修计划。如需变更,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一般不得延长研修期限。因特殊原因超出规定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延期,否则按违约处理。延长期内,境外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一周内,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研修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举行海外研修计划回国人员总结报告会,系统回顾总结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本年度回国人员的境外表现、学习收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将结果反馈至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学院。若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则根据学校绩效考评体系有关条款不予评优。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研修学习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须积极把学习成果应用到教学、科研的工作实践中。派出人员所在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支持和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应积极参与学校的国际交流,拓展教学和科研的国际合作领域,为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派出人员学成回国后在学校的最低服务年限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八条 资助标准和其它有关费用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国内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派出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延长境外研修期限并经学校批准的,其延长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延期或滞留不归的派出人员,其国内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工程学院教师海外研修申请表》
2023年6月12日